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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施工設備調配管理辦法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2017-08-2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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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案例第五部分 設備管理部部部分
二、水木知行施工設備調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施工設備調配管理,保證內部機械設備的有效利用,滿足施工生產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內部施工設備的調配管理工作。
第三條 項目工地開工前,由項目經理部根據工程實際需要,編制設備需求計劃,報公司設備管理部。
第四條 由設備管理部牽頭,會同項目部、技術質量部、經營管理部,根據項目部上報的設備需求計劃及項目工程的實際情況,擬定機械設備配置表,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第五條 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公司分管副總批準后,由設備管理部負責辦理機械調配手續。
第六條 項目工地開工后,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各項目經理部依據本項目的生產要求,由項目經理部將需增加的施工機械填寫施工機械調撥申請,報公司設備管理部。
第七條 設備管理部在收到項目經理部施工設備的調撥申請后,負責與經營管理部、技術質量部協商并綜合平衡,報分管副總審批后由設備管理部辦理機械調撥手續。
第八條 項目工地大型施工設備的租入租出,要事先報請設備管理部同意,分管副總經理批準,設備管理部辦理租賃手續并負責費用結算。
第九條 各單位負責保管使用的小型機械轉移工地時,由本單位自行掌握,但必須通知設備管理部并辦理機械調撥手續。
第十條 調出的機械必須保證完好,調出庫存設備由設備管理部檢查監督,其它設備由原使用部門檢查,設備管理部監督。
第十一條 機械設備調入項目工地后,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在機械達到使用條件三日內驗收完畢,寫出驗收報告,否則,以機械設備合格論定。
第十二條 項目經理部之間設備的調配,經設備管理部辦理調撥手續后,調入方接手則調出方不再負責,調撥過程中的運費由設備調入方承擔,設備折舊費及大修費以實際調撥日分攤計算。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設備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設備管理部負責本辦法的修改。
第十五條 本辦法總經理批準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研發成果,版權歸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復制、轉載使用請注明來自水木知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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