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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施工設備封存及啟封管理辦法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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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案例第五部分 設備管理部部部分
六、水木知行施工設備封存及啟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施工設備封存及啟用的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對一個月以上不使用的機械設備可以封存,封存前必須填寫施工機械設備封存申請單,報設備管理部審批后,辦理封存手續。
第三條 封存的機械技術狀況必須良好,經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公司設備管理部驗收合格后方可封存。機械封存期間的折舊費與大修費由公司承擔。
第四條 施工機械封存后,由本單位負責妥善保管,將通往機體內的各管口用蓋板或塞封閉,防止水和雜物落于機體內,露天存放的機械設備應做到上遮、下墊、防火、防潮。
第五條 封存機械每月應按規定進行一次保養或檢查。內燃機械每月進行一次短時間發動運轉,如封存時間較長而造成潤滑油變質、失效或缺油時,應及時更換或添加。
第六條 蓄電池應從機上拆下,或將電源卡頭解除,較長時間存放時應將電解液放出并清洗,實行放電狀態干式保管。
第七條 封存的機械設備需使用時,應事先由使用單位填寫施工機械設備啟封申請單,報設備管理部批準后,才能啟封。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封存的機械設備。
第八條 如果封存時間不足一個月,機械需啟封使用時,應補交封存期間的機械折舊費、大修理費。
第九條 本辦法由設備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設備管理部負責本辦法的修改。
第十一條 本辦法總經理批準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研發成果,版權歸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復制、轉載使用請注明來自水木知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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