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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個人借貸管理辦法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2017-08-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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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三部分 財務部部分
八、水木知行個人借貸管理辦法個人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對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個人暫借款的申請,給付和催收進行有效管理,從而確保暫借款的申請經過適當的審批程序、暫借款能夠及時得到清償以及離職人員的借款能夠安全歸還,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在公司的個人借款。
第三條 公司不對員工提供長期借款。但對于短期的外埠出差費用,或其他可以預期將以現金支付的大額支出,員工可向公司申請個人暫借款。
第四條 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根據不同的權限對個人暫借款申請進行審批。同時,財務部在進行資金給付時,還需要對申請是否經過審批,申請人是否有未結清款項以及是否超過申請人所在部門當月資金使用計劃等進行審核。
第五條 員工暫借應在借款之日起一個月全部歸還。未能歸還的,公司從借款之日的下月起從工資中扣除未能及時歸還的部份。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六條 個人借款申請
1、員工在借款時應對預計將發生的所有現金付款進行合理和具體的估計,借款預支金額應限于這個估計值之內。在可能的情況下,員工應在提款預期發生日前至少X天前提出借款申請,對于金額特別大的暫借款,應提前一周提出申請。
2、員工在借款時,應先填制《個人借款申請單》,寫明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報部門負責人審批。
3、部門負責人根據業務需要對《個人借款申請單》的要素進行審批,若超過其審批權限則需報經總經理核準并簽字。個人借款申請單的審核并簽字批準權限如下所示:
(1)金額小于X元,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
(2)金額大于X元,由部門負責人以及總經理簽字同意。
第七條 個人借款給付、歸還或報銷
1、員工持經審核簽字同意后的《個人借款申請單》到財務部出納處給付,取得現金或支票。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出納可拒絕付款:
(1)借款申請沒有經過適當地審批;
(2)借款申請人于借款時未結清以前借款;
(3)借款申請人所在部門當月資金支付計劃限額已突破。
2、財務部出納員根據經審批的《個人借款申請單》記入“其他應收款-員工暫借款”科目中。
3、財務部管理會計應于每月對個人借款進行清查,若發現大額逾期未償還的個人借款應及時通知該員工及其部門負責人,公司將從該申請人從借款日后第三個月的工資中扣除未歸還部份。
4、借款申請人于支出發生后,及時填寫相關的費用報銷單辦理相關費用的報銷手續。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公司財務部管理會計對各業務人員的相關費用報銷單及其所附的原始單據的真實性和數據計算正確性進行審核無誤后,計入相關的費用科目并定期(每周或每月)發放至該員工的工資卡中。
5、對于申請離/辭職的員工,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人事部在辦理其離/辭職手續前應及時通知財務部檢查該員工借款是否結零。若未結零應及時要求該員工辦理還款手續或扣減其工資;若已結零則由財務部相關核算人員簽字確認并經財務部長審核。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財務部負責本辦法的修改。
第十條 本辦法總經理批準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研發成果,版權歸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復制、轉載使用請注明來自水木知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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