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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處理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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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七部分 安全生產部部分
一、水木知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處理第八章 事故處理
第五十五條 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五十六條 發生生產性傷亡事故(包括職工、民技工、短期合同工等)要在12小時內(重傷及以上事故要在4小時內)以電話、傳真等方式將事故快報公司安全生產部,發生死亡事故還需同時上報當地主管部門。
第五十七條 事故快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部位)、事故簡要經過、傷者姓名、工種、年齡、傷害程度等。
第五十八條 發生生產性傷亡事故(包括職工、民技工、短期合同工等)要填寫《傷亡事故基本情況卡片》(不得漏項),隨當月報表一同上報(未遂事故要上報事情經過)。
第五十九條 輕傷事故要在一個月內結案,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在事故發生后半個月內需上報事故調查報告,一個月內上報完整的事故資料,包括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現場勘察記錄、照片、旁證材料、詢問筆錄、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傷情診斷書、《傷亡事故基本情況卡片》、事故原因分析、責任認定(死亡事故必須有當地勞動部門對事故的結案批復),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糾正、預防措施及落實情況的證據等所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交通事故待交警部門裁決結案后,應將《交通事故裁決書》、《責任認定書》原件一同上報。
第六十條 事故調查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制定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1、事故發生后,單位安全負責人員和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立即記錄,并對事故現場進行照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發生重大傷亡和死亡事故時要會同當地勞動部門一同調查)。
2、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1)輕傷事故由事故單位組織進行調查處理,報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
2)重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生產部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3)重傷以上事故由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協助上級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3、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參照工傷事故進行。
4、其他各類事故,根據事故類別、等級或人身傷害程度,分別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公司、上級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分析確定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進而確定事故的責任單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并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的相關責任人。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研發成果,版權歸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復制、轉載使用請注明來自水木知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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